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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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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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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述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其债务性质,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一)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二)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三)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四)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1、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2、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3、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4、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就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来看,需要先区分其中的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毕竟在离婚的时候只需要对其中共同的部分作出承担就可以了。而具体夫妻离婚债务承担的操作,法律上面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不过协商的结果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