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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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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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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民间借贷债务,由于夫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紧密联系性,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以一方的名义发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使夫妻双方或家庭整体受益的,所以此类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时才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债权人与借款人(即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不能免除夫或妻另一方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