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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地点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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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债的履行地点没有硬性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是按照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的双方进行自由的约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自行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至于地点的原则,一般是按照就近履行或者是方便履行的原则进行。例如合同涉及不动产的交付的,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因不动产作为合同标的不具有可移动性。如果合同履行是需要支付货币的,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按照规定,应该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基本上合同的履行大多是财产的占有权的转移或者是其他标的的转移,同样,为了保障债的顺利履行,一般是在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以上规定,均不是强制性的,可以作为债的履行地点的一种参考,原则上当事人自由约定较为优先。

债的履行地点有什么限制

法律依据: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2条之(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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