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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逾期不支付,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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