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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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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如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事实。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为此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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