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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让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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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根据合同性质债权转让被限制
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这类债权常见的有两种:
1、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
2、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二)依照当事人约定债权转让被限制
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道德。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依照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被限制
如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及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一条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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