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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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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形式有哪些
债的形式主要是债的主要担保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四种:
(1)人的担保。主要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主要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3)金钱担保。主要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联系在一起,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主要是定金、押金等。
(4)反担保。主要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89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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