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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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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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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

1、连带保证,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另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