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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结算后写成借条约定剩余借款偿还日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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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结算后写成借条约定剩余借款偿还日期可以吗?

民间借贷结算后写成借条约定剩余借款偿还日期可以吗?

民间借贷结算后写成借条约定剩余借款偿还日期是可以的,此时相当于建立了新的债务关系。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据此可知,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要对借款标的、用期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出借人要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这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贷关系才算产生。结算后他人出具借条属于代理关系。

二、民间借贷中只有借条能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行起诉,但如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人民法院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借款人。

2、借条中约定利息又约定未如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

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如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在债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会主动进行审查。

3、当事人约定不承担风险、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定性

如双方当事人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不承担损失或约定本息固定收益条款的,则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系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应当认定为借贷行为。

债务关系的建立标志一般是双方签署了合同,或者是签署了借条、欠条等,若是对于同一个借贷行为,在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后,对方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能够支付一部分债务,那么在偿还后,可以清算还需要支付的债务后重新书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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