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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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算债权债务吗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的押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资金,属于短期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