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经济>债权债务>债务债权>济宁债权转让公告

济宁债权转让公告

法律知识站 人气:7.41K
济宁债权转让公告

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中,有可能会出现债权人转让出去的情况,我这个时候是需要通知债务人的,那么关于债权转让的时候,公告的时间是如何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本站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以上就是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有关规定,从上文中也可以看出,债权债务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否则他们将会失去意义。那么合同法也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都进行保护,赋予了双方相应的权利,所以我们不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视法律中规定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