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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及效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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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及效果是什么?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二) 债务人的行为是在债权成立后实施的;

(三)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是财产行为,即该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其财产减少;

(四) 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该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 不能完全受清偿;

(五) 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清偿能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

二、撤销权的行使

(一)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依诉讼方式行使,只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二)以债务人或以债务人与其行为的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三)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5年,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实体法上的效果

1、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

3、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4、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的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综上所述,撤销权的行使及效果有着严格的限制,简而言之,就是必须是债务人恶意的财产减少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并且债权人在知道侵害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才能使撤销权生效,即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并且承担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本站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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