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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能否随债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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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能否随债权一并转让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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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不动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抵押权能否一并转让

需要办理转让登记。《担保法》第五十条只是对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不是说债权受让人不需办理抵押权转让变更登记,就当然取得了抵押权。应该说办理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就享有了抵押权,不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就有可能放弃该项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只是提及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即没有变更登记仍然有效。我国相关法律对办理转让抵押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所规定的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形,即依法继承、遗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政府征收、地役权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行为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因此,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仍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