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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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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的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那么债权凭证有什么特征呢?本文带来有关债权凭证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权凭证特征分析

将“债权凭证”引入我国法院执行体系的观点认为,实行“债权作证”主要基于以下依据:

从价值角度说:

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观点认为,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若因客观原因,导致强制执行"执行无果"或"执行不能"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将随之丧失。而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否撤销终结裁定或依何种程序撤销终结裁定恢复执行的规定。因此,执行案件终结后,如发现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缺乏法律救济手段。这就往往在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权。而建立债权凭证制度后,只要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时,权利人随时可以债权凭证作为再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在程序上保护其请求权,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实体权益之目的。

二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该观点认为,执行过程中,有的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的暂时丧失履行能力,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效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千方百计逃避、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随时凭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如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负担,有助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三是可以强化债权人的责任意识。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对私权一种介入,是履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履行法定

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

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中止执行案件,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时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三是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义务的过程。实践中,因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懈怠举证,常出现人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无下落或无履行能力,出现执行措施穷尽但执行不能的情况。过去往往归责于执行不力,债权人也在执行中过分倚重法院的职权,有的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误认为判决书就是法院的保证和承诺,执行不能的责任全归法院,从而淡漠风险意识,无视举证责任。一旦执行不到位,就认为是法院执行没有尽力,从而给执行工作造成压力。而实行了债权凭证制度后,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未果的原因,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增强责任意识。

四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执行程序,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该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执行无果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往往采用中止执行的方式。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编整理带给大家的有关债权凭证特征分析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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