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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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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是怎样的?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债权不得转让:

①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雇佣、委托、租赁、赠与等合同债权。②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 通知债务人的几种方式

一项债权转让应通知到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具体通知的形式如下:

1、口头通知:口头通知是所有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中风险最高的一个,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

2、书面通知:① 债权人自行送达的,债务人当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知悉债权转让的情况,即可证明通知送达给债务人。②通过邮寄送达通知的,应当在快递单物品栏内注明送达文件的内容并保留快递单副本,最好同快递公司沟通邮寄对方签收的回执。③公告通知常见于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批量转让资产。一般不具有普适性,除法律规定可以公告通知形式送达的银行等主体,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3、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知:采用此种方式通知,债权人应妥善保管该通知的存储媒介,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且应同时确保并证明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微信号码的持有人确为债务人。

4、起诉通知:部分地方已出台明确规定,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规定,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由此可见“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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