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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民间借款利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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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会约定利息,但如果约定利息不明确或者是没有书面形式确定利息的标准,则容易发生了民间借款利息纠纷。那么都有哪些民间借款利息纠纷呢?债权人在追讨利息时,法律一般会怎么处理民间借款利息纠纷?对于这两个问题,下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有哪些民间借款利息纠纷?

一、有哪些民间借款利息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尤其是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往往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约定。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现列举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类型。

(一)口头约定形式。即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此种现象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无利息约定,理由是既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借款,而在书面约定中无记载利息的约定,所以,法官在判断和确认证据上首先内心确信为没有利息约定。即便有其它证据尤其是其它证据不很充分的情况下,很难使法官内心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就算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如某甲与乙为大学同学,很要好,乙在电话上向甲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甲同意了,在见面付钱时,乙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纠纷后乙否认利息有约定,法院以书证这一法律事实确认无利息约定。

(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即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此种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

二、怎么处理民间借款利息纠纷?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无息推定原则。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不保护复利原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大多数民间借贷都会约定利息,但在债权人追债的过程中,一些债务人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利息,此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依法追回借款以及利息。但此时债权人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借款事实以及借款中有约定利息的事实等方面的证据,否则将可能追不回借款利息。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您有遇到困难,建议您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以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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