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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以保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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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以保全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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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无财产保全差别在那

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