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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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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

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1)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2)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1)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2)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2)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4)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3、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1)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2)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5)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留置权的消灭可以因为债务消灭而消灭,也可以因为债务人别行提供担保物而消灭。留置物只能是不动产,如汽车、机械设备等等,不动产并不适用。在债权人将留置物进行处理之前,会给债务人一个宽限期,在宽限期间,债务人可以想办法偿还债务,也可以提供其他的担保物作为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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