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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抗辩权的知识中什么是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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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另一方就可以行使抗辩权了,同是当今社会最常见不过的建立契约的手段之一。但同时,法律不能完全杜绝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签订合同确立契约当然也不能完全杜绝毁约情形的发生。当出现对方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时,那么,关于合同抗辩权的知识中什么是行使抗辩权?

关于合同抗辩权的知识中什么是行使抗辩权?

行使抗辩权包括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行使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现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至。如果甲在没有履行的时候要求乙履行,乙就有权拒绝甲的履行请求,这个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甲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卖方在没有交货时或者所交货物完全不合约定时即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有权拒绝卖方的请求,买方行使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现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届至,但卖方发现买方企业濒临破产。如果买方既不履行其债务也不愿提供担保的话,卖方即可拒绝买方的交货请求。

在实践中,企业在行使抗辩权时一定要慎重。因为实践中的情形很复杂,法律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须要有对理论的全面把握和对事实的准确判断。有时抗辩权运用不当很容易导致自己违约。企业在运用此权利时,应当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避免出现事与愿违的后果。

根据上文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大致了解到抗辩权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必须建立在对方当事人对约定条款的漠视和不严格履行上。不是任意的条件都可以没有限制的行使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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