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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谁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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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该由谁偿还银行贷款。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谁清偿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例如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认定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还款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后评价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偿还情况评价。主要分析利息实收率、贷款偿还期和到期贷款偿还率。
(一)利息实收率是指到期实际收取利息累计额与到期应收利息累计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到期实际收取利息累计额
利息实收率=-------------×100%
到期应收利息累计额
(二)到期贷款偿还率是指从借款人投入资金到后评价时止,借款人实际偿还
贷款额与按借款合同到期应偿还贷款额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到期累计已偿还贷款额
到期贷款偿还率=-------------×100%
到期应偿还贷款额
利息实收率、到期贷款偿还率等于1时,表明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当利息实收率、到期贷款偿还率小于1时,表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对此要进行风险分析,说明风险来源,有无消除或转移办法,原设定担保执行情况。
(三)贷款偿还期。它是指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条件下,以项目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及其他收益偿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所需要的时间。后评价贷款偿还期一般采用列表法计算。见《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评价表6)。
计算后评价贷款偿还期时,应将后评价贷款偿还期与评估时测算的贷款偿还期和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偿还期进行比较,分析借款人是否能按期偿还建设银行贷款。如不能按期偿还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加快贷款回收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