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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转股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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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是指因关于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股权法律关系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企业债权转股份合同纠纷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7条第I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转股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变更,当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对另一方享有债权时,另一方因无力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协议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将债权作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债权人通过对债务人持股,享有企业产权从而获利以折抵债务。债权转股权合同并不是新设立的法律关系,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所做的变更。

目前,我国并存着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是国家决定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和解除国有企业负债的一种改革机制,依据国家政策划定可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范围,由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操作,并经国务院审批的行为,政策性债转股应当适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而非政策性债转股是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效力、履行等发生的民事纠纷,即为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因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