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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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