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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未被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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