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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原则如下:(一)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二)自愿注册原则。(三)使用顺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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