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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有效期是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每次延续认定的有效期是3年。逾期不申请延续认定的,该著名商标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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