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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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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抄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道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需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