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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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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

b.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

c.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

d.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

e.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

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

b.代理费

发明专利25000/rmb起 实用新型20000/rmb起 外观专利15000/rmb起

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二、申请专利被驳回怎么办?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面提到的这些就是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专利驳回后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没有答复的,可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能不能恢复申请的,应该咨询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被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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