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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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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由此可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者所有。但是,演绎作品要以原作品为基础,所以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应当注意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具体讲,演绎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权能,是原作者赖以获得经济利益的一项财产权利。作者既可以对其作品自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也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使被许可人成为演绎者。因此,对他人已有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当事先征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

对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历代名作、古文,任何人都不享有专有权,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改编、翻译加以利用.演绎者不管以何种方式演绎已有作品,都必须忠实于原作品的主题、内容,保护作品完整性。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修改作品的内容和作者的观点。此外,应当在演绎作品中指明原作者姓名,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未经许可演绎他人作品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但它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它本身是创作活动的产物.它的作者也付岀了创造性劳动,它本身是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演绎作品.但由于这类作品毕竟是未经授权演绎产生的,故使用时应经原作者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是侵权的。

二、演绎作品版权侵权如何认定

演绎作品版权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四种权统称为演绎权,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这意味着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和将其与其他作品进行独创性汇编的行为是受到演绎权控制的行为。

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方面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侵犯自己著作权的,应当积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对侵权人的法律损失作出相关赔偿。

演绎行为是表演者的创造性工作,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法。对于演绎创作的新作品,译者即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和组织者的版权享有独立的版权。演绎作品的作者在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批注、整理的同时,其他人也可以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批注、整理。每个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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