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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署名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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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署名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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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根据法律,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就著作权的所有权达成协议;没有特别协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同时,受托人也可能有一定的限制,如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委托工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看,中国版权法规定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就著作权的所有权达成协议。一方面,这是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即受托人,另一方面,方便委托人有效利用作品。

然而,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同意,他们的所有权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者的个人权利。版权人格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协议,法律规定版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来完成工作,并且是委托工作的作者。根据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版权应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给予受托人。

当然,受托人对著作权的享有也受到以下限制:

(1)受托人须按照协议将受委托作品提供予委托人使用。客户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商定的使用范围,客户可以在创作的特定目的内免费使用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艺术摄影公司为了垄断未来的印刷客户的照片业务,借口艺术的客户拥有版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负面照片。对于这种行为,客户可以承担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版权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适当使用。例如,委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志后,无论委托人是否注册商标,都不得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停止委托人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也不能允许客户的竞争对手使用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