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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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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性质如何判定?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商标法》的规定来理解,“恶意抢注”是申请人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扩展理解,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商标注册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