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即指:
①对侵权直接造成的着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②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③因侵犯着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着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
着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着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着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对受害人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因侵害着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侵害精神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归入财产损失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