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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重庆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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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男,汉族,生于198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李X与重庆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南海鑫城XX数5层B-2。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X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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