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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彭XX、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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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

林XX与彭XX、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雷启如,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吴XX,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彭XX、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XX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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