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生活>车辆交通>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案例

法律知识站 人气:3.39W

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于其性质特殊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分配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众多当事人均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下面小编就通过一则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案例讲解一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案例

1、案件事实

2014年3月24日3时15分许,原告陆某驾驶鲁axxx号小型轿车与被告一陈某驾驶的浙a3××号中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陆某受伤(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陆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次要责任。原告陆某当天被送至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70余万元;要求判令被告三在其责任限额内对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2、法律条文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3、法院调解

对于该案,法院是以调解结案。调解的结果为:四原告因家属陆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死亡事故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由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306000元;由杭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14000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律师解答

该案在调解中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有过分歧。本案死者陆某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但是陆某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底一直在浙江杭州陆某货运服务部任驾驶员一职临时居住地为杭州市萧山区×村,死者在该地居住满一年,因此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解释》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赔偿标准明确区分为“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因此,认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亦或是农村居民,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赔偿

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通过上述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调解结案的,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就有些棘手。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希望可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泰州律师。

TAG标签:#死亡 #案例 #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