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生活>车辆交通>交通事故责任>车辆未投交强险责任谁来承担

车辆未投交强险责任谁来承担

法律知识站 人气:1.7W

【为您推荐】松山湖律师 涞水县律师 代县律师 浑源县律师 阳原县律师 海宁市律师 万江区律师

车辆未投交强险责任谁来承担

在车辆未投交强险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比较重的。而此时若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则此时事故的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本站小编来告诉大家车辆未投交强险责任谁来承担。

一、车辆未投交强险责任谁来承担

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条实行的是无过错赔付责任原则,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优先不按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

(二)被告未对肇事车辆交纳交强险,属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交纳交强险。我们认为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的对方承担,被告侵害了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应得利益,构成侵权。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存在违反法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义务,而且对这种违反义务李某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从因果关系看,正是由于原告的未履行法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义务,造成了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不能得到法定的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无过错补偿,反过来看,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了机动车责任强制险,徐某的上述保险赔偿损失便不会发生。

(三)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而保险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机动车投保为前提,且投保强制险又系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可选择性。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在本案例中,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原告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被告应当为其保险过错承担责任,弥补原告应当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即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

我们认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人,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和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二、未投交强险车辆被扣怎么办

机动车上路行驶之前,必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给予检验。

机动车被扣留后,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对被扣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按“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这一标准,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机动车补办了交强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另外,如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虽已投保交强险,但是未将交强险的标志放置于该机动车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同时有权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此时要是机动车购买了其他的商业保险,并且事故在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内的,那么保险公司还是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现实中,很多人不知道未投交强险车辆被扣应该怎么办,这方面的内容小编也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TAG标签:#强险 #承担 #投交 #责任 #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