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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第三条规定,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为:1、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1)有合法稳定就业;(2)合法稳定住所;(3)连续就读。2、未满16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上海市居住证》。3、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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