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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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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过户的手续:
1、买家对房屋产权及成交价格认同。卖家对成交价格、支付款项的方式赞同,双方签署购房合同,并公证。
2、买卖双方携带所有材料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等待审核。
3、得到房管局的批准之后就能缴纳税费了,之后获取交纳的证明。
4、带上有关资料前往房管局,这次就可以取得到房产证了。这就是卖房过户需要的手续。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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