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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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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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