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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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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抵押情况注记交给抵押人,同时向银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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