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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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