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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人擅自出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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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人擅自出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共有权人擅自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出售,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分三种情形讨论:
1、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出卖的,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有效。
2、如果未经上述人员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第三人为善意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买受人符合《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无权追回该房屋。
3、如果出卖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共有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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