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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撤销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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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撤销租赁合同
出租人可以随意解除租赁合同

不可以,必须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才能行使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