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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使使用权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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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使使用权可抵押
土地使用权划拨抵押是合法

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3、《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第58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4、《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发[2004]9号)“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