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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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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决书

犯了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被相关机关拘留后,如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就会等待法院的审判,承受交通肇事罪带来的损坏。既然要被判决,会出具一份判决书,对这有兴趣的人可以关注本站网小编找的交通肇事罪判决书。交通肇事罪判决书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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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决书

原告熊某明,女,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原告李某考,男,1936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考,系李某的爷爷,本案原告,身份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某海,杭州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古先春,重庆市某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韩某海,董事长。

  被告莫某江,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某华,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康,男,1964年*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明、李某考、李某为与被告浙江某(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莫某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黄某康为被告参与诉讼,分别于2006年2月13日、3月27日公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