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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百三十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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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百三十九第一款
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我们律师365为您整理出的相关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及后续的一些内容,其中主要对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对贪污数额较大的,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对数额巨大的则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财产也会没收,以上就是我们给您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