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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滞纳金收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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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滞纳金收取日期
采暖费滞纳金文件
09年长春市发改委有个文件,《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09]294 号),其中规定:对于热用户当年10 月25 日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