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监察留置权强制执行

监察留置权强制执行

法律知识站 人气:3.41W
监察留置权强制执行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监察委的留置权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依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从《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监察强制措施,只有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而不能作为办案辅助手段随意使用。

留置令的审批有着极其严格的程序,需要经过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的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法》对留置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难看出,留置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被调查人移交司法机关后,留置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监察法》第四十三条也有了明确规定:被留置人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