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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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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五条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