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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怀孕期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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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怀孕期监外执行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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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怀孕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可以吗

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公安机关证明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