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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归属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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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归属模板
房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本案张某与黄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一半房产让给了黄某,并过户至黄某名下。后来,两人虽然又复婚,但从法律上看,该房产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成为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夫妻离婚时显然应当对财产情况进行明确分隔,在分隔以后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了,双方所拥有的应当是一方所有的财产。那么如果又进行了复婚,根据法律规定,那么离婚时所做的财产分割则没有任何意义,相当于恢复于第一次结婚时的财产属性。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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